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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沒跟我說就監護宣告?協助抗告成功撤銷監護宣告|律師推薦|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二審抗告|家事律師|2026年律師推薦

【案件事實】

有天洪律師接到之前當事人來電:「洪律師嗎?我收到監護宣告裁定。為什麼會這樣?法院怎麼可以這樣亂判?我連領個紅包錢都不能領?」經過了解…原來是子女聲請的…。

 

【相關條文】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捍衛權利】

據了解是當事人的子女擔心他有年紀大了,怕被有心人士利用。但當事人氣憤家人未跟他商量一口氣就直接變成監護宣告,直接變成沒有行為能力(什麼都不能做)。在洪律師的協助與商討下撤回監護宣告,還當事人自由。相關程序聲請與執行較為複雜,務必謹慎為之!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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