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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前幾大電子支付平台母公司遭擔保11億進行假執行[1][2],明明案件還可以上訴為什麼法院宣告假執行,到底假執行是真執行還是假執行?
【假執行是什麼?】
假執行是指在判決確定前先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或其他強制行為),所以假執行是「真的」進行執行。
【為什麼要假執行?】
財產權案件若擔心在判決確定[3]前債務人脫產等情況,可以在一審向法院聲請假執行,以避免債務人在一審敗訴後進行脫產或隱匿財產。
【假執行的時間?】
假執行[4]應在法院審理時進行聲請,由法院在審理後於判決主文記載。等拿到判決書後就可以依法律規定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假執行程序。
【 「被」假執行怎麼辦?】
若被假執行,被執行人(敗訴的一方)可以依法提出相對應金額的擔保金進行反擔保,向法院聲請免為假執行。
【律師小叮嚀】
財產案件重點在於透過法院獲得權利或賠償,倘若贏了官司卻什麼都拿不到,那判決書就只是一張紙,因此強制執行程序的保全措施顯得十分重要。新聞中的債權人是在一審進行假執行,但因為沒有扣到財產處於不利狀態。若有民事案件或執行案件,相關的證據蒐集跟訴訟策略較為複雜,須審慎為之。洪嘉蔚律師為民商法學碩士,對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非常熟稔,為專業民事律師。常協助當事人進行事前的律師函警告或強制執行程序避免損害擴大或有對方脫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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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853 號民事判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億玖仟捌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億玖仟伍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3] 判決確定是指案件不能再上訴或依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4] 假執行相關規範詳見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至3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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