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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這棟房子買你的名字,代表我對你的承諾。」許多出資方在熱戀或新婚時,為展現誠意,一肩扛下頭期款與幾十年的房貸,心甘情願將產權登記在另一半名下。
然而,當愛情褪色、走向離婚時,出資方往往面臨「房子討不回、房貸還要自己扛」的窘境。當初的浪漫毒藥發作,出資方難道只能淨身出戶?本文將從出資者的角度,解析如何在法庭上依法反擊,拿回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律】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民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 民法第281條第1項: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 連帶債務是否可主張內部求償:
若夫妻為籌款買房,共同向銀行借貸成為連帶債務人,而由出資方一人辛勤繳納貸款,出資方依法可向另一方請求內部求償[1]。這意味著出資方能取得婚後債權,將代墊款放回財產池裡重新結算。
- 房屋是否應列入財產分配:
即使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出資方也可主張該財產給與是基於配偶的辛勤持家所為之「有償給與」[2]。既然是有償給與,該房屋的價值就必須列入對方的現存婚後財產中計算,不能讓對方無償佔有。
- 贈與是否能撤銷:
若配偶有通姦等法定事由,出資方可能想依民法撤銷贈與,但若該財產給與屬於「有償給與」[3],則無法依撤銷贈與的規定取回。
【律師小叮嚀HUNG&WANG】
在婚姻的帳本裡,從來就沒有「免死金牌」。出資方最大的致命傷,在於誤將鉅額資金當作「無償贈與」。愛情需要盲目的信任,但產權需要白紙黑字。把醜話說在前面,才是對彼此人生真正的負責任。在這個複雜的現實裡,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但別擔心,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 律師建議出資方:
與其日後對簿公堂,不如在購屋時依出資比例「共同登記」,或透過專業律師擬定財產協議並設定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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