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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經營者在規劃附設停車場時,常抱持著「只要不收費、有掛免責告示,客人的財產安全就與我無關」的傲慢心態。然而,縱使企業經營者有發出免責告示,法律上「企業經營者」對於場所安全與維護仍有一定之法律責任。
【消費場所安全涉及相關法律】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2 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判決標準[1]】
(一)不負「保管」責任≠可以「疏於管理」
停車場樹立的「不負保管責任」公告,在法律解釋上,僅代表雙方沒有成立民法上的「寄託、保管法律關係」。
依據消保法規定,商家此時有義務在明顯處設立警告標示,但連鎖咖啡業龍頭於其所設停車場旁除草當時連一張公告都沒貼!這種場所管理上的重大疏失,直接剝奪了消費者「提早移開車輛、避免危險」的機會,最終導致愛車受損。因此,商家別想用免責告示賴帳,必須依消保法第 7 條負起全額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 消保法重拳:加罰 0.5 倍「懲罰性賠償金」
由於企業經營者屬於具備龐大資源、開門做生意的,卻對顧客在自身營業範圍內的財產安全如此輕忽。法院為了貫徹消保法「警惕企業經營者、保護消費者」的精神,除了判賠烤漆修繕費、代步費、手工洗車費外,更直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處分,加計 0.5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實質上強制企業必須將消費者的安全防護,納入營業成本之中。
【律師小叮嚀】
- 給企業經營者的建議
不論是連鎖龍頭還是地方小店,只要開放空間給客人使用,在進行環境清潔、園藝除草、外牆整修等高風險施工作業時,務必做到「主動排除風險」。否則一旦造成顧客財產受損,不僅免責條款被法院判決無效,還得面臨消保法懲罰性賠償的重罰,得不償失。
- 給消費者的建議
去大賣場、餐廳附設停車場,如果發現車輛莫名受損,只要損害是因為「商家的設施設備」或「商家主動安排的工程」直接造成的,不管告示牌中的內容企業經營者如何卸責,一律可以勇敢依法向商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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