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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世足吸引客人,為何會被告侵權?從觀賽熱潮看商家不可不知的「商業公播」著作權陷阱|著作權法|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商業授權|侵權

  • 播世足吸引客人,為何會被告侵權?從觀賽熱潮看商家不可不知的「商業公播」著作權陷阱|著作權法|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商業授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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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逢世界盃足球賽、奧運或頂級體育賽事開打,許多餐酒館、美式餐廳與市集聚落都會架設大螢幕轉播賽事,吸引大批球迷邊吃邊喝、享受熱鬧氣氛。然而,近期有知名商場與店家因為轉播賽事引發關注,甚至遭到民眾檢舉未取得完整階段的官方商業授權,導致後續精彩賽事的轉播被迫緊急喊卡,甚至面臨龐大的法務追討壓力。[1]

    許多店家老闆常抱持著「我自己有買電視台會員,放在店裡電視給客人看有什麼不行?」的觀念。然而在《著作權法》的規範下,「自己看」與「放給客人看」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店家轉播賽事涉及相關法律】

    商家在營業場所播放體育賽事、影音頻道或音樂,核心牽涉《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的專屬權利:

    •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收視為目的,以廣播或傳送系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重新傳送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者,亦屬之。
    • 著作權法第 37 條(授權利用):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 著作權法第 92 條(侵害公開播送權之刑責): 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等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 88 條(民事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定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之賠償額;如損害行為係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 500 萬元。

     

    【法律權益與實務風險解析】

    經營餐飲或商業空間,若想搭上體育賽事的商機,必須先釐清以下三點著作權實務的核心界線:

    (一) 「家用帳號」不能拿來「商業公播」

    一般民眾在家購買愛爾達、電視台或 OTT 影音平台的個人/家庭會員,授權範圍僅限於「個人及家庭非商業性質的觀賞」。 如果商家將賽事畫面播放給「不特定顧客觀看」,無論店家有沒有額外向顧客收取「入場費」或「門票」,只要這項播放行為有助於營造店內氛圍、吸引顧客駐留消費、間接增加餐飲營業收入,在法律上就屬於商業利用行為。店家必須向擁有賽事獨家總代理權的轉播商(如愛爾達),申請並購買專門的「商業公播授權」。

    (二) 授權有分階段與範圍,買半套等於「沒授權」

    即使店家買了公播授權,也必須看清「授權範圍與期限」。 有些商家以為只要向官方買了「八強賽」的公播權,就能一路播到四強、冠軍賽;或是以為買了電視台授權,就能隨意轉載網路串流平台。在著作權法下,超出授權範圍的播放,在法律上就等於「未獲得授權」的侵權行為。只要版權方派員稽查蒐證,超出授權範圍的每一場賽事轉播,都將成為獨立的侵權鐵證。

    (三) 民事重罰加刑事責任,莫為省授權費賠上商譽

    著作權侵權在台灣有刑事罪責,一旦被查獲非法公播,商家不僅要面臨刑事告訴的壓力,轉播商往往還會請求高額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額通常是原授權費用的數倍之多。對商家而言,為了省下幾萬塊的授權費,卻要面臨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賠償,絕對是得不償失。

     

    【律師小叮嚀】

    大型賽事是商家的無限商機,但合於智慧財產權的法規才是永續經營的基石。

    給餐飲與商業空間業者的自保指南:

    • 指名認明「商業公播授權」: 打算在店內轉播賽事前,務必直接聯繫賽事獨家代理轉播商(如愛爾達或其授權代理商),取得正式的「商業公播授權書」或認證貼紙。
    • 確認授權完整覆蓋: 務必確認授權合約涵蓋的時間與賽程(如:是否包含預賽、八強、四強及總冠軍賽),切勿以少報多或逾期播放。
    • 公開宣傳要謹慎: 在社群媒體(FB、IG、Threads)發文宣傳「店內世足賽轉播活動」前,先確保授權已拿齊。因為這些公開宣傳海報與貼文,常常會直接成為版權方稽查與舉證侵權的最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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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1] 聯合新聞網:「圓山花博餐廳老闆看世足賽太嗨放煙霧棒違法 孰料還有案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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