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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上映的諾蘭鉅作《奧德賽》中,最令人生氣的莫過於那群趁著奧德修斯失蹤,賴在他家白吃白喝、甚至想霸佔家產的「求婚者」們。為了抵禦這些惡霸,女主角潘妮洛普只能用「白天織布,晚上拆線」的緩兵之計苦苦支撐,如果場景換到現代台灣,這群惡霸可能不會直接衝進你家吃喝,而是化身為某些打著「息低保密、協助媒合借款」口號的資產管理公司。利用話術騙你簽下本票,再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來執行你的帳戶、查封你的財產!當掠奪財產的手法從神話走入法院,法律究竟如何把關?若不幸遇上惡意逼債,當事人又該如何自保?本文將從兩個層面,解析相關法律規範。
【本票裁定與債權爭議涉及相關法律】
-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此規定原為保障債權人快速實現權利,卻常遭不良業者濫用,因法院在裁定階段「只審查本票格式,不審查背後是否真有借貸事實」。
- 民法第250條第1項: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業者常以此條款,主張借款人未依約辦理借貸,需給付高額報酬與違約金。
-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 票據法第13條本文: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
此條文反面解釋,若借款人(發票人)與資產管理公司(執票人)是「直接的前後手關係[1]」,借款人依法可以提出抗辯,主張雙方根本沒有成立借貸。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 是否具備真實債權債務關係:
業者是否確實完成借款媒合且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若資產公司雖取得本票,但借款人最終未同意方案亦未取得任何款項[2],法院將認定「原因關係不存在」,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
- 「報酬」與「費用」之界線:
若契約明文約定報酬應於「款項入帳後」才從核貸金額中扣除,在根本沒有核貸的情況下,業者不得將處理過程中的概括成本,強行以「違約金」或「報酬」名義向借款人索討[3]。
- 舉證責任與時間線比斷:
縱使業者提出大量申辦過程的電話錄音檔與簽名文件,法院仍會詳細比對時間線。若錄音譯文顯示,在業者宣稱「核准」之時,借款人根本尚未決定方案[4],即難認借款人有違約之實。
【律師小叮嚀】
金融借貸陷阱如同《奧德賽》中步步進逼的求婚者。有心人士常利用民眾對法律程序的陌生,將本票作為恐嚇與強取豪奪的工具。
「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面對未知的債務陷阱與財產查封危機,請及早在法定期限內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您層層把關,捍衛您辛苦累積的財富。
- 律師建議資產公司(執票人):
應秉持誠信原則,明確區分「代辦手續費」與「核貸報酬」,勿以話術誘導簽署空白或條件不明之本票,以免面臨訴訟敗訴。
- 律師建議借款人(發票人):
融資請找正規管道!若面對「幫你送件看看」的話術,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在為看清合約前隨意簽署本票。若不幸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亦勿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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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114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
[2] 109年度上易字第957號判決。
[3] 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
[4] 113年度橋簡字第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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