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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雄市鼓山區驚傳高空施工驚險畫面。有民眾目擊,多名工人在建築物高樓層斜屋頂進行修繕作業時,竟未搭設防護設施、未配戴安全帽,也未繫掛安全帶,就在數公尺高的屋頂邊緣來回作業,險象環生,稍有不慎便可能釀成墜落意外。
許多小型工程承包商或屋主常抱持僥倖心態,認為「只是修個鐵皮、抓個漏,幾分鐘就好了不用那麼麻煩」、「沒真的掉下來出人命,政府憑什麼開罰?」但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這種想法不僅大錯特錯,更是拿勞工的性命開玩笑。以下帶大家一起來了解:
【本案涉及相關法律】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致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225條:雇主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規定設置工作台、護欄、護圍或安全網等防護裝備;若設置有困難,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個人防護具。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或屬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高風險作業,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可直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法律爭議與實務判斷】
1. 沒發生意外、沒死傷,勞工局就可以開罰嗎?
可以,且經常直接重罰!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立法初衷是「預防災害」,而非「等出事了才來收拾」。只要雇主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作環境(例如:高度超過2公尺未給予安全帶、未搭設施工架或防護網),這個「危險狀態的存在」本身就已經構成違法。勞檢員只要到場稽查或經民眾舉證屬實,即使沒有任何人受傷,主管機關就能依法開出最高30萬元的罰鍰並勒令立即停工。
2. 是「工人自己不戴」還是「雇主沒提供」?責任歸誰?
許多雇主在接受勞檢時喜歡推卸責任:「我有買安全帶放在車上啊,是他自己嫌熱不綁的!」
但在法律實務上,法院對雇主課予的是「監督指揮義務」:
- 雇主有強制的監督責任:雇主不僅要「提供」合格的安全防護具,更負有「強制要求並監督勞工戴上」的義務。如果勞工拒絕配合,雇主應依公司管理規定施以懲戒或禁止其上工,而不是縱容勞工無防護上屋頂。
- 未盡監督義務一樣罰雇主:除非雇主能提出完整的職安教育訓練簽到表、安全裝備發放紀錄,以及現場主管明確勸導禁止該行為的證明,否則只要被拍到「零防護施工」,裁罰對象依然是雇主(事業單位),而非單純處罰第一線勞工。
【律師小叮嚀HUNG&LIN】
律師建議企業主、承包商與勞工朋友:
- 高空作業「安全三寶」缺一不可:只要作業高度超過2公尺(約透天一樓半以上高),雇主務必提供並要求勞工佩戴安全帽、綁繫安全帶(繩索應確實鉤掛於牢固點),並於適當位置鋪設防護網或搭設合格施工架。
- 拒絕無防護危險作業:勞工朋友請牢記,《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給予勞工「退避權」。若發現工作場所高度危險且雇主未提供任何防護裝備,勞工有權利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且雇主不得以此為由予以解僱或扣薪。安全順利回家,才是每一天工作最重要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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