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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借出去的錢拿的回來
俗話說再真摯的感情也會有動搖的一天,親友借錢時總是相信對方不會賴帳,但為避免親友事後翻臉不認帳,還是應該要留一手以保障自身的權益,才不會賠掉情誼之外,還損失了錢財!那麼借錢時債權人可以做什麼避免債務人賴帳呢?
第一個重要的證據就是「借貸契約」,雖說依照民法第474條,借貸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但為了事後債權人於訴訟上方便舉證,還是建議以書面行之。另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是一種保險措施,於此,舉凡不動產抵押、其他動產抵押、約定連帶保證人等,又或者請債務人開立相當於借貸金額之支票或本票皆屬擔保之方式。債權人依上述方式做好預防措施後,才能預防被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相關訴訟,亦可避免聲請強制執行後被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因無法提出證據而致敗訴的囧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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