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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搶票程式購票,到底行不行|刑事案件|偽造準私文書罪|黃牛行為

  • 利用搶票程式購票,到底行不行|刑事案件|偽造準私文書罪|黃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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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文創產業日漸發達,越來越多藝人團體開演唱會,許多人都想一睹喜愛藝人的風采,然而面對眾多的搶票競爭對手,卻有人利用不法方式來提高搶票成功率?

     

    日前,一名竹科工程師利用自己開發的「Max搶票機器人」,提高搶票成功率,搶到IU、張學友演唱會門票各2張、8張,遭刑事局查獲。此外,該名工程師亦利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註冊售票系統之會員身分。

     

     究竟利用搶票機器人會構成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依照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第三項,任何人不得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若有違此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該名工程師利用自己開發之「Max搶票機器人」提高搶票成功率,進而購買到相關文藝票券,實已侵害到一般民眾公平購票之機會,觸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遭法院認定構成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判處罰金12萬元。

     

    另外,該名工程師亦利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註冊售票系統會員,已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

     

    ⚠️提醒民眾,購買藝文票券應循正當途徑及程序購買,勿以不正方式為之,也不該向黃牛購買相關票券。另外,若有發現相關黃牛行為,亦鼓勵民眾利用檢舉程序,以杜絕不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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