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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畢典|性平案件|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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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平案件的行為人與加害人得否在同一空間?

     

    日前,逢甲大學某系畢業典禮上,因性平案件的行為人與被害人處於同一空間內,故經校方暫停畢業典禮程序並緊急召開會議後,於事發後二小時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取消該典禮,使畢業生與家長乘興而來,敗興而歸。

     

    然而,觀《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學校為了保障校園性平事件當事人的受教權,得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命行為人迴避。又依同法第4款規定,學校亦應採取「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之處置。於此,針對性平案件之行為人與被害人是否得同時出席畢業典禮,並處於同一空間,於法並未強行禁止,但校方基於得尊重被害人意願,減少當事人雙方互動機會及預防立場,依循正當決議程序,取消當日畢業典禮。

     

    校方的作法在法律程序上並無不妥,不過於大多數學生與家長的立場恐怕會認為校方無視其他眾多學生的權益,導致網路上就此事件沸沸揚揚。性平案件因涉及到當事人隱私堪虞,有很多細節是旁觀者無法知悉,身為旁觀者的我們不宜給予過多評論。因此,或許於本事件中校方在當下直接取消畢業典禮並非最佳的作法而有改進空間,但考量校方需在性平事件當事人、其他學生及家長、時間等壓力下儘速做成決議,我們對於校方的決議結果只能給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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