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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房價高居不下的時代,租屋族不佔少數,而在租屋前你可否煩惱過租到一半房東把房子賣給第三人該如何是好?難道好不容易找到的房子,要無條件遷出還給新屋主嗎?那舊有的租約就當然消滅嗎?我國民法第425條第1項就「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早有規定,而立法者訂下此一「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目的乃在於保護在經濟上本身就處於弱勢之承租人。但有原則就有例外,當租賃契約為未經公證且逾五年之租期的契約或是不定期限之租賃時,則不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其中按民法第422條之規定,所謂不定期限之租賃為期限逾一年且未以字據訂立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因此若租賃關係中沒有前述例外之情形存在,則縱使房東在租期未滿時將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時,該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於受讓人與承租人間,有了這樣的規定,承租人就不用承受在租賃契約存續中隨時要搬家的風險!但仍要注意房租繳交的問題唷~◼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加入官方LINE預約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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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 624 號民事判決#台北律師#桃園律師#台中律師#高雄律師#南投律師#彰化律師#全國執行律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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