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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瑜珈教室學生撞頭x2事件,律師怎麼看?
【案例事實】
最近脆友瘋狂轉傳某空中瑜珈教室學生在上課過程中二次摔落的影片,脆友們討論熱烈,希望影片中的學生沒有大礙,這類的運動事件發生時,律師怎麼看呢?
【關於運動場所】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1]、第2款[2],提供教練課程服務的運動場所業者,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企業經營者,而上課的學員則屬於消費者的角色。
【如果在運動場所發生意外怎麼辦?】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一項[3],運動場所提供教練課程服務時,應確保該運動場所與教練課程服務符合「可安全使用的設施或安全注意事項宣導[4]」。若學員在運動場所受傷時,此時只要運動場所提供之教練服務未符合「一定安全性」就有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運動教室要定期檢查相關設施,並且加強宣導安全注意事項,以確保運動安全唷;反之,學員在運動教室一定要遵循運動教室的安全宣導與注意事項以確保運動安全,避免意外發生。
洪律師擔任運動場所法律顧問時,都會提醒業者加強「運動安全與員工教育」
運動可以鍛鍊心肺、增強肌力,大家應注意自身身體狀況,上課時遵照有專業證照之教師指示,才不會開心出門,受傷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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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2]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3]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4]「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根據消保會解釋是「1、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2、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3、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https://cpc.ey.gov.tw/Page/4432D6D5FA6677B9/dc6ec1a8-311f-4691-9585-20745ab931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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