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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呢?—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什麼是夫妻財產?】
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為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若夫妻雙方未約定時,依民法第1005條[1],以法定財產制為主。多數人在結婚時不會特別就夫妻財產進行約定,而適用法定財產制,故以下先以法定財產制分析。
【離婚後夫妻財產怎麼分?】
民法第1030條之1[2]至第1030條之3有相關規定,當離婚時,夫妻間財產應如何分配?若依法定財產制,應先區分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原則上指的是結婚前所取得的財產,「婚後財產」則指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於此,法定財產制會因離婚而消滅,此時夫妻必須就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換句話說,計算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另一方請求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
【事實案例】
魏劭跟小喬原是夫妻,魏劭婚後財產為1200萬元,其中有200萬元自父親遺產繼承而來,另外於婚前曾購買一棟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名下,並曾利用婚後財產300萬元償還該房屋的貸款。小喬婚後財產為400萬元,另外曾利用婚後財產償還婚前所負債務200萬元。後雙方因離婚而解消夫妻關係,關於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說明如下:
- 魏劭的婚後財產為1300萬元:
(1)、 魏劭於婚後取得的財產為1200萬元,其中有200萬元自父親遺產繼承而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因繼承所得之財產,不計入婚後財產範圍內,故魏劭之婚後財產為1200萬-200萬=1000萬元。
(2)、 另外曾利用婚後財產300萬元償還婚前債務(房屋貸款),依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魏劭係以婚後財產償還其婚前所負債務,且未進行補償,故依本條規定,該300萬元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故魏劭最終之婚後財產為1000萬+300萬=1300萬元。
- 小喬的婚後財產為900萬元:
小喬於婚後取得的財產為400萬元,另外曾利用婚後財產償還婚前所負債務200萬元,依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因小喬是以婚後財產償還其婚前所負債務,且未進行補償,故依本條規定,該200萬元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故小喬之婚後財產為400萬+200萬=600萬元。
- 計算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魏劭婚後財產1300萬元,小喬婚後財產600萬元,故差額為1300萬-600萬=700萬元。
- 小喬得向魏劭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350萬元:
本件魏劭的婚後財產比小喬多700萬,小喬於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得向魏劭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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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2] 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第二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三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四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五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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