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Article
【拆屋還地糾紛!成功爭取勝訴判決!】
【案件事實】
阿林跟阿慧原是房東租客關係,阿林將其名下土地租給阿慧,然而阿慧卻未經阿林同意,私自在該土地上興建鐵皮屋,甚至從某天起,阿慧竟不給付租金,並於租約到期後,仍不拆除在該地所興建之鐵皮屋。
【案件解析】
土地租約到期之後,租客所遺留的建物,究竟地主有什麼樣的權利可以主張?請求租客拆除?甚至是金錢相關請求?
【律師主張】
•關於拆屋還地部分:
阿林是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之人,自得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因為阿慧無法證明在租約到期後,有任何其他得繼續合法占有土地之權利,屬於無占有權限之人,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中段,阿林自得對阿慧主張拆屋還地。
•關於不當得利部分:
本件,阿慧無法律上原因占有阿林的土地,因此受有利益,然而阿林卻無法對這塊土地使用收益處分,因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79條前段,阿慧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阿林。
【爭取結果】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阿林透過律師協助,不僅要回租客阿慧未給付的租金,也成功主張拆屋還地,以及直到建物拆除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 民法第767條第一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