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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傳出「臺中某牧場」疑似將病死雞隨意丟棄於大排,引發社會譁然。此類行為不僅造成環境污染,更可能提高動物傳染病擴散風險,甚至影響食品安全,讓民眾擔心問題禽肉是否流入市場。
當「病死雞」從牧場一路延伸到餐桌,法律究竟如何把關?若不幸吃到問題食品,消費者又該如何自保?本文將從兩個層面,解析相關法律規範。
【亂丟病死禽隻涉及相關法律】
食品業者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第1項前段: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食品若含有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已腐敗變質,或染有病原菌者,不得製造、加工或販售。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15條第1項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本文: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律師小叮嚀HUNG&LINE】
在現代食品供應鏈高度分工的情況下,食安問題往往不是單一環節失守,而是從「飼養端」一路延伸到「餐桌端」的系統性風險。
律師建議業者:應確實落實動物通報與合法處理程序,避免因小失大,承擔跨法規的高額責任。
律師建議消費者:選購禽畜產品時,優先選擇具有產銷履歷或認證標章(如CAS)的產品,並保留消費憑證,以利日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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