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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走到盡頭,許多平時全心照顧家庭、名下擁有房產的登記方,如家庭主婦(夫),常面臨出資方強勢索討房產與代墊款的巨大壓力。面對來勢洶洶的追討,登記方該如何自保?其實,法律賦予了照顧家庭者一面強大的盾牌——「家事有價」。本文將從登記方的角度,解析如何依法捍衛產權與自身權益。
【涉及相關法律】
- 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 房貸是否得用家事勞動抵銷:
供夫妻兩人住家用途的購屋貸款,屬於「家庭生活費用[1]」。若登記方為家庭主婦,依據家事有價的立法思維,其僅須以家事勞動分擔即可,無須內部再以金錢型態負擔購屋貸款的債務。因此,出資方無權要求登記方償還過去代墊的房貸。
- 產權定性與分配:
雖然登記方不需償還房貸,但出資方因心疼配偶家事勞動辛苦而給與的房屋,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有償給與[2]」。既然是有償取得,該房屋的價值就必須列入登記方的婚後財產中,參與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 自由處分金的考量:
若財產給與類似於慰勞家事勞動的「自由處分金」,它同樣屬於有償取得,必須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小叮嚀HUNG&WANG】
法律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讓主內的一方不必因為沒出錢就處處挨打;但同時,剩餘財產分配的公平精神,也不允許任何一方整碗端走。愛情需要盲目的信任,但產權需要白紙黑字。把醜話說在前面,才是對彼此人生真正的負責任。在這個複雜的現實裡,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但別擔心,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 律師建議登記方:
平時應妥善保留雙方關於財產分配與家庭分工的對話紀錄,以利未來在法庭上證明自身對家庭的實質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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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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